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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法律资讯简报(2015)第6期

来源:  作者:  时间:2015-06-12 21:33:19

 

“联盟”法律资讯简报

2015)第6     总第6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自201551日起施行。

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四、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五、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涉及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六、本通知规定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包含本数。

 

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 

二○一五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