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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法律资讯简报(2015)第5期

来源:  作者:  时间:2015-06-12 21:32:41

 

“联盟”法律资讯简报

2015)第5     总第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413日由最高院第1647次会议通过,自201551日起全面施行,现将规定的六大亮点总结如下:

   一、法院对诉讼要件不再进行实质审查。

  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法院不再对起诉进行实质审查,而是仅对起诉的形式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二、禁止法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对于当事人诉讼请求,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法院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三、不是所有案件都能登记立案

  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明确了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包括:  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诉讼已经终结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四、法院“有案不立”将被追责

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法滥诉将受到更有力制裁。 

  六、方便立案,并非鼓励打官司。

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

二○一五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