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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法律资讯简报(2015)第7期

来源:  作者:  时间:2015-06-12 21:34:13

 

“联盟”法律资讯简报

2015)第7     总第7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55日起施行。

本规定共32条,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关于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的一般规定;第二部分是关于执行行为异议和复议程序的规定;第三部分是案外人异议程序的规定。

本规定涉及共以下主要内容:

一、执行异议原则上应当在三日内立案(详见第第2条)。

二、执行异议的事由应当一次性提出(详见第15条)。

三、被限制出境的人有权申请复议(详见第9条)。

四、第三人代为偿债的无正当理由不得反悔(详见第18条)。

五、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详见第20条)。

六、司法拍卖违法时可以撤销(详见第21条)。

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应当执行(详见第22条)。

八、执行标的权属原则上根据登记和占有情况判断(详见第25条)。

九、人民法院不能执行买受人购买的符合法定保护条件的未过户不动产(详见第28条至第30条)。

十、不动产承租人主张租赁权必须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占有不动产(详见第31条)。

 

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 

二○一五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