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海南省文昌市法律援助处
承办单位:“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文昌工作站
承办人:刘四清
供稿:海南省文昌市法律援助处
审稿:符永冠 吴春琴 韩勇
编写人:刘四清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 民事诉讼 劳动关系确认
二、案例正文
超退休年龄农民工劳动关系确认的法律问题与实践
【案情简介】
江朝景(化名),男,195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2015年5月1日,江朝景受聘于海南xx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文昌物业服务中心,从事保安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12月26日下午江朝景驾驶二轮摩托车在上班途中在距工作地不远处与同向一大中型拖拉机相撞,交通事故致左小腿截肢致残。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对方付主要责任,江朝景负次要责任。但拖拉机方家庭为低保户,无力赔付。公司方又以江朝景超过60周岁不具有劳动关系不构成工伤为由,拒绝给予工伤待遇。江朝景一家五口,父亲年逾九十,儿子为身体和精神双重残疾,无劳动能力,女儿正在上学,妻子没有文化在农村务农收入微薄。做为家庭经济支柱的江朝景因交通事故致残顿时使一家人陷入极度经济困局,虽然借遍了亲戚朋友,也无法支付巨额医疗费用,以后的生活更是前景黯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如果江朝景与公司为劳动关系,则其交通事故致残属工伤,单位就应当给予工伤待遇。所以,能否认定劳动关系就是江朝景能否得到救济,能否拥有医疗和生活保障等一切问题的关键!
文昌市法律援助处代为制作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江朝景向文昌市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但被以超过退休年龄不具有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书面告知不予受理。
江朝景在万般无奈下,又来到了文昌市法律援助处。刘四清律师了解案情、审查材料并查找法规资料,告知如果不服裁决,可以依法起诉争取劳动权利,但明确告知难度较大,无法预判诉讼结果。法律援助处接受委托并指派刘四清律师为其法律援助代理律师。刘律师随深入细致钻研相关法律规定、案例资料,把握案件焦点。本案焦点涉及法律规定有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法庭上公司方代理律师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为依据,主张原告入职时就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没有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刘律师从劳动关系概念及和劳务关系的区别、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的成立有效、没有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和无效的情形、原告伤害属工伤范畴、不认定劳动关系对原告的不公和被告逃避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法律义务等方面发表代理意见。指出原告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尽管如此,刘律师还是对判决可能的结果没有把握。出乎预料的是审判长当庭宣判:虽然原告入职时超过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原被告构成劳动关系;被告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书的双倍工资差额一万八千元。判决全部支持了诉讼请求。闻听宣判,江朝景家人双眼放光,异常兴奋,悄悄在桌子底下向律师竖起了大拇指。生活又重新点燃了希望!
原本以为公司方一定会上诉,但最终公司方在法定上诉期内没有上诉。一审判决生效。近半年时间里,公司方明确拒绝履行法院判决支付工资差额的义务。江朝景一家生活雪上加霜。无奈下江朝景家人又来到法律援助处,刘律师随代为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法院受理执行后的漫长等待中,等来的不是执行来的缓解家庭生活困难的执行款,而是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公司方再审申请书。
原来,公司方委托律师调查,调取了江朝景在文昌市养老保险管理局每月领取145元农村居民基础养老金的证据,以此新证据为由认为一审认定江朝景没有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原被告构成劳动关系的判决错误,请求依法再审并改判撤销一审判决。抱有极大希望的江朝景一家人接到再审申请书和法院调查通知,犹如冰桶灌顶,满心诧异,一身冰凉。怀着“不是判决生效了吗,怎么又要审理?”的不解来到文昌市法律援助处,刘律师随耐心解释再审的法律规定,并表示愿意再次代理出庭。
2017年9月20日上午,中级法院再审立案法庭调查。公司方意见归纳起来集中为两点,一是江朝景过退休年龄不具有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二是江朝景领取了基础养老金,享受了基本养老待遇,不再有劳动关系的基础。刘律师争锋相对,提交了连续三个晚上加班制作的写满六页的答辩书,并提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六)的授权补充的规定,而并非如公司方代理律师理解的那样是法规的矛盾和冲突,劳动合同也不会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而自动的解除。同时,对江朝景按月领取145元“农村居民基础养老金”不属于法定的“基本养老待遇”范畴这个问题从社保体系、立法层级、功能、性质、基金结构、享受条件等方面全面系统的阐述。
目前新农保依然处在试点推广阶段。新农保养老待遇中的基础养老金和职工基本养老金不同,标准极低,且是由政府全额支付,并不需要如职工养老保险那样缴纳养老保险费。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名为养老金,实是一种政府对年满60周岁农村居民的一种普遍的惠农补贴政策,显然无法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而《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中的“养老保险待遇”是与“退休金”相当的能够保障基本生活的待遇,特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比如海南省2017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为月平均2600多元)。同工同酬、同工同待遇是我国劳动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试想,一个享受月145元新农保基础养老金,一个享受月2600元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两个劳动者,都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将使农民工丧失《劳动法》的保护,不符合追求公平的法律精神,也有违同工同酬的法律原则。《社会保险法》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可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不存在替代性。
故此,《劳动合同法》“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 》“养老保险待遇”都是特指劳动社会保障体系中养老待遇,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可能包括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将各种名为“养老金”或“养老待遇”的收入都装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的口袋中的认识显然是错误的。
庭后,刘律师还提供了同类案件生效判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对相似案例的回复做为佐证供审判员参考。考虑到委托人家庭的困难,刘律师帮助联系去海口中院出庭用车并自掏腰包两百多元支付了租车费用。法庭上,法官、书记员都渐渐为刘律师无私敬业的法律援助精神感染、打动。
接下来又是漫长的等待。江朝景一家人常常是夜不成寐,心焦如焚。
终于,2017年11月13日法院裁定书送达,法院全面支持了刘律师的答辩意见,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江朝景老两口闻听后都哭了。生活又重新燃起了希望!
【案件点评】
本案当事双方对案件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主要争议是法律的理解和适用。
本案关于超退休年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因规定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同理解。根据搜索结果,人民法院公布的24个案例中,支持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比例是12:12。可见这个问题的争议之剧烈。
劳动法规层级和数量繁多,比如本案所涉问题的不同规定表述不一。这就要求不能只看法规字面,办案律师必须全面收集法规条文和相关资料,深入比较,找出法规的立法本意,并充分运用文字、语言准确明白的表述,以利审判员理解、采信,以达律师价值的实现!
本案当事人极度困难之时,在仲裁、一审、执行和再审四次来到文昌市法律援助处,不用支付分文,却得到了法律援助处工作人员和刘律师的热情接待和贯之始终的法律援助。本案例生动体现了无私奉献助困的法律援助精神和以民为本的执政理念,是法律援助精准扶贫的典型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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