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所两个业务部成功举办《〈物权法〉解释(一)》学习交流会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03-04 14:21:19
为及时学习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物权法〉解释(一)》),2016年3月3日下午,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建筑房地产部与民事法律部在本所四楼会议室联合举办了一场恰逢其时的学习会,本次学习会由建筑房地产部副主任尚涛律师主讲,主讲内容为《〈物权法〉解释(一)》,建筑房地产部主任宋华律师、民事法律部主任李新卫律师、两部成员律师以及其他业务部门律师3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学习会上,主讲人尚涛律师带领大家对《〈物权法〉解释(一)》进行了逐条梳理,不仅向大家阐述了每一条解释的内容、立法宗旨,还对一些条款中不容易理解的地方提出了自己看法。在此过程中,每当有律师对一些条款的理解提出疑问时,大家都会进行热烈讨论,学习氛围十分浓郁,经过相互研讨,不仅问题得到了解决,也使大家对相关条款有了更深刻的记忆和理解。通过尚涛律师的讲解和大家的讨论,大家对《〈物权法〉解释(一)》中涉及的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的关系、预告登记效力、特殊动产转让中“善意第三人”、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等主要问题都有了了解和认识,而且不少律师指出,《〈物权法〉解释(一)》内容不多但亮点不少,需要我们下去继续学习。
本次学习会时机恰当、内容充实,在共同学习《〈物权法〉解释(一)》的同时,也给大家提供了良好的交流平台,使大家受益匪浅,达到了学习会的目的,会议圆满成功。
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建筑房地产部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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