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法律资讯简报(2015)第2期
来源: 作者: 时间:2015-06-12 21:30:17
“联盟”法律资讯简报
(2015)第2期 总第2期
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办理社会工伤保险,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院是否支持?重庆市法院认定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险且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向用人单位追偿,现依据重庆市的案例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适用条件进行总结。
案情简介:2011年劳动者甲到乙公司承建的车间从事木工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工伤保险。在工作中,甲不慎从钢管架上坠落受伤,后依法被认定为工伤。
2012年仲裁委作出工伤赔偿的裁决:由乙公司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伤捌级待遇153676.80元;甲二次取内固定手术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由乙公司按规定予以报销;上述待遇支付和义务履行完毕,双方解除工伤保险关系,同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乙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一、二审,判决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2年5月12日解除,乙公司支付甲各项费用合计201442.38元。申请强制执行生效过程中,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2013年6月21日,甲向医保中心递交《社保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医保中心以甲所在的乙公司事先并未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其不属于医保中心的服务对象为由,答复不给予先行支付。 甲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医保中心作出的《关于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回复》,并判决医保中心先行支付甲各种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13177.88元,二审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由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遇: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法律分析:
第一、医保中心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医保中心为甲审核社会保险待遇并支付是其法定职责。
第二、本案中,甲因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在申请工伤赔偿中,依法经劳动仲裁、法院一审和二审,法律文书生效后,甲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出具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属于甲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
二○一五年一月